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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应找准发力点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6-07 09:31  编辑:苏婉蓉   阅读量:15972   
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应找准发力点

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标志着第三支柱进入个人养老金制度新阶段。这是我国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具体举措。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规范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顶层设计和多项措施的合力。

发展的第三支柱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根据世界银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理论,第一支柱是国家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企业组织的企业(职业)年金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参与的个人养老金制度。2019年,我国三大支柱养老保险基金占比依次为73.4%、25.5%、1.1%。第一支柱承担了过多的养老金支出负担,第三支柱的养老金规模远远落后于第一、第二支柱。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只有形成三支柱的科学养老保险体系,才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与第一、第二支柱相比,第三支柱以个人账户制为基础,其参与不受就业形式和用人单位的限制。可以更好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为农民工、平台经济、新兴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减轻第一、第二支柱的收支压力,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性,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中国第三支柱发展面临的形势

第一,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三大支柱发展不平衡十分突出,第三支柱占比小,参保人数少。第二,第三支柱采用产品制,个人账户制尚未建立。第三,对第三支柱的宣传教育不够。人们对保险的第三支柱了解不多,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热情。第四,第三支柱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和规范,优惠的财税政策不多,吸引力不够。与人民的期望和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第三支柱的发展差距很大。

同时也要看到,中国发展的第三支柱具有非常有利的内部和基础条件。

首先,党和政府高度重视。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其次,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自2014年以来,中国一直在试点发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房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第三支柱。试点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试点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充分吸收了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见,为下一步全面实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积累了实践基础。第三,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势头良好。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新冠肺炎疫情等诸多风险挑战,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国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们养老观念积极转变,金融市场日益壮大,社会保险体系逐步完善,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社会基础。

第三支柱的五个发展点

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个人养老金账户是第三支柱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应加强顶层设计,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体系。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在实名登记系统中设立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不随着职业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他们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缴纳保险、购买养老金融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领取养老金。个人养老金的第三支柱是参保人缴费,完全积累,投资收益和风险由个人承担。按照统一的标准,信息平台的建立是为了支持在信息平台上处理的所有业务流程。平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建设,地方政府负责地方子平台的建设和运维,与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防止税源流失,允许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平台提供合法合规的养老金融产品。

开发多种老年金融产品。养老金融产品是个人养老金的第三支柱,是保值增值的重要载体。要对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各类金融机构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根据公司实力、投资能力、养老金管理经验等因素选择合格的投资管理人。按照运行安全、成熟稳定、标准规范、注重长期保值、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标准,将符合标准的产品有序纳入第三支柱金融产品库,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特点,考虑不同职业和风险偏好人群的需求,开发具有长期养老功能、符合个人实际需求的养老金融产品。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确定参与第三支柱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规范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金融产品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绩效考核办法、会计准则等。

加强税收政策支持。第三支柱的财政政策决定了第三支柱是否有吸引力。财政政策既要鼓励个人自愿参与,又要控制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落实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总体税率,设定差别税率,简化税收抵扣操作流程,实现各类税收业务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尽快扩大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最终推向全国,延长政策试点期,增加优惠政策,提高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扣除额,提高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支付限额,合理降低养老保险征缴期税率,进一步研究制定征缴期差别税率,加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第二支柱养老保险相关税收政策的有效衔接。对从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差别化增值税减免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第三支柱业务。

加强政府监管。在鼓励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同时,也要加强政府监管。监管部门应坚持治本,清理整顿打着“养老”旗号的短期投融资工具,净化市场环境,同时适当降低养老金融产品第三支柱的资本要求,拉长金融产品投资业绩的评估周期。树立养老金融监管新理念,在有效支持第三支柱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精准识别和阻断风险,注重政策制定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养老保险监管的第三支柱涉及多个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扩大第三支柱的覆盖面。目前我国有2亿多灵活就业人员,这些人员中有很大比例没有参加第一、第二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第三支柱,重点要让这些员工参加保险。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社会群体了解参加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意义,指导他们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要加强全民养老的理财教育,促进观念从储蓄养老向投资养老转变,提高养老理财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健康理性的投资理念,通过法律和制度建设保护第三支柱被保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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